第三勘探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队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负有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机关单位(部门)根据政务信息有关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负有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队机关各单位(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队名义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部门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想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由其对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评估。需要队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队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信息公开内容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予以澄清。
以队名义澄清的,须报经队主要领导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局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队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
第八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队名义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