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勘探队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队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队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程序:队各单位(部门)拟制信息发布文稿→由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审查→正式予以发布,在队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上首发。
第五条 日常工作中,各单位(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报刊、橱窗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六条 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由承办部门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上及时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本队与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承办部门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队政务信息公开办在收到拟公开政务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务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条 本队征求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